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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单位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4年06月12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处级。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根据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接受采购人的委托,负责本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可以接受采购人委托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

3.依法建立健全本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

4.制定本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操作规程,在采购过程中对采购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供应商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5.依法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并配合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关供应商投诉。

6.依法保存本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文件档案,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集中采购机构的统计数据。

7.承办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