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市机管局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办法

2020年07月13日

市机管局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办法

沪机管〔2018〕124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局重要政务信息和工作信息的发布,既积极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加强与社会和媒体的沟通联系,树立我局的良好形象,又严格按相关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及安全工作,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关于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统一、规范、有序地组织实施我局政务公开和敏感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满足社会和媒体对机关事务工作信息的需求,积极构筑我局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树立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组织领导)

本局新闻发言人制度与信访接待、信息公开审核制度相结合,由1名局领导分管,局办公室为负责部门,各职能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我局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

局新闻发言人由1名局领导担任。新闻发言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局系统新闻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工作,制订本局系统新闻发布计划,策划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向媒体发布本系统重要新闻和信息。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媒体通报本系统、本单位重要工作安排及其进展情况。

(三)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协商拟定报道口径,及时向媒体介绍情况、提供信息。

(四)接受或安排媒体采访本系统、本单位有关工作或有关人士。

(五)指导本系统下属单位对外介绍情况、接受媒体采访等事项。

(六)负责与本系统新闻发布事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新闻发言工作)

局办公室设立新闻发言人工作班子,设新闻发言人助理职位(兼任联络员),由局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其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本局拟公开政务信息的采集编写。

(二)负责敏感信息、上网信息的审核及规范发布口径。

(三)协助局新闻发言人接待和处理媒体采访;协调组织、统一答复社会对本市机关事务工作涉及事项的咨询、质询及疑问;组织协调我局面向社会及媒体的公共关系活动(如召开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

(四)在局新闻发言人授权下主持日常的新闻通气会或吹风会、接受普通采访、回答问询等。

(五)负责联系媒体、受理采访要求、传发新闻稿件以及其他具体事务,收集整理本局系统新闻发布活动的资料。

第六条(新闻发布内容)

新闻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涉及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工作中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事项;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新闻发布方式)

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新闻媒体座谈会,以及网站发布新闻、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媒体发表谈话、发送新闻通稿、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工作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工作机制)

(一)定期研究新闻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局长办公会议每半年研究一次局的新闻发布工作;遇有重大事件或重要信息发布,及时安排局长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局办公室结合局年度工作推进情况和信息公开工作需要,提出局的新闻发布计划意见,每半年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安排发布工作。

(二)重要政务信息和敏感信息统一发布。各职能部门要树立和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及敏感信息保密意识,凡制定、出台面向本市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关事务工作政策、规范性文件、重大改革政策、措施时,均应拟制发布口径,报局办公室审核、统筹安排发布。上网发布信息由局办公室审核后统一上传。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制定计划,报局长同意后报市政府秘书长核准,然后方可举行。

(三)汇总与制订新闻口径。由新闻发言人助理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发布口径意见建立本局的新闻口径库;对相关的基本情况、各类新闻事件或中外记者关注的问题,确定规范的应答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更新调整),报新闻发言人审核和局长审定(必要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安排发布。

(四)制定新闻应急预案。局新闻发言人负责拟定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的新闻处置预案,包括制订新闻口径、拟订新闻稿、确定是否对外公布或通过何种方式对外公布消息等。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新闻发布程序,把握新闻发布主导权。在遇到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外媒体关注的特殊情况时,及时研究制订新闻发布方面的对策。

(五)及时评估新闻发布效果。每次新闻发布活动后,新闻发言人及助理应追踪媒体的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动向,以检验发布效果。如发现媒体有不符合事实的、有失偏颇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道,以及社会公众有突出的误解等状况,应采取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等形式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增进共识。

第九条  (新闻发布纪律)

(一)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25日印发的《市政府机管局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办法》(沪府机管〔2009〕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