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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 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年06月22日

沪机管〔2021〕42号

市级公共机构各单位,各区机管局:

为加强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我们对《上海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公开情况:主动公开)

 

上海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能源审计的定义)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等能源资源利用状况,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以及绿色办公、绿色出行等情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促进绿色发展改进措施的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原则)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问题导向、注重应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管局)负责实施。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级机关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旅、卫生健康、体育等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各自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 (启动标准)

年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大于300吨标准煤,或者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机构,每5年应当开展一次能源审计。集中办公点内的公共机构,每5年应当共同开展一次能源审计。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共机构,如约定的分项内容与能源审计内容相一致,可不再单独开展能源审计。

第六条 (分类管理制度)

开展分级能源审计管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能源审计。

(一)一级能源审计内容

1.建筑基本概况检查:包括审阅并记录建筑面积、围护结构、不同功能区域面积及其运行时间等建筑基本信息。

2.建筑用能设备基本信息检查:包括审阅并记录建筑内主要用能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出厂日期、额定参数等基本信息以及运行模式。

3.建筑能耗数据信息检查:包括审阅并记录建筑全年能源账单数据、计量数据、运行记录、分析报告、建筑自动化系统储存的记录数据以及能源分摊协议等资料。

4.当有分项能耗计量系统时,检查建筑能耗分项计量、检测管理系统现状,并对能耗监管和计量现状进行评价。

5.计算、分析建筑总能耗,将建筑能源消耗量统一折算为标准煤耗量,计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能耗、人均水资源消耗等能源资源消费指标,并依据国家或本市相关标准进行对标。

6.分别对建筑内不同功能、有代表性的房间或区域至少三处,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建筑室内环境品质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室内温度、相对湿度、二氧化碳浓度、照度等;还应评判检测区域的室内环境品质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本市现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7.绿色发展专项检查:(1)对自然采光、空调温度设置、绿色采购、无纸化办公、新能源公务车等行为节约情况进行检查;(2)对生活垃圾分类、再生用品使用、塑料污染治理、通用资产周转等资源循环利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二级能源审计内容

除一级能源审计内容外,增加:

1.对建筑能源资源系统的管理制度和体系进行检查;基于审计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对被审计公共机构向能源资源消费网上直报系统填报的数据进行校核更新。

2.对建筑主要用能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找出主要用能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3.计算、分析建筑分项能耗指标:包括暖通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室内用能设备系统、动力系统、生活热水系统、其他系统及特殊功能区域。

4.节约能源资源潜力分析:找出建筑在能源资源管理制度体系、行为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用能设备管理、技术应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应提出可促进绿色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三)三级能源审计内容

除一、二级能源审计内容外,增加:

1.节能专项检测:根据建筑实际情况,开展建筑主要用能系统性能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一项或多项针对性专项检测。

2.技术改造方案及效益测算:提出针对性且具备可操作性的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改造方案;测算其节约效益,对实施技术改造所需的费用和回收期进行概算。

第七条 (分类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二级及以上能源审计,并纳入购买服务范围:

(一)年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大于500吨标准煤的;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

(三)下一年度计划开展技术改造或进行大中修、专项维修并征得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能源审计的。

第八条 (实施主体)

能源审计一般由公共机构自行组织实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上一年度节能目标的;

(二)上一年度能源资源消费指标高于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或合理用能指南标准的;

(三)主要用能方式、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或办公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的;

(四)上一年度连续6个月,或累计9个月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月度能耗统计数据的;

(五)下一年度计划开展节能改造或进行大中修、专项维修的;

(六)参加国家及本市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能效领跑者遴选、节约型机关创建或其他重点节能示范项目创建的;

(七)年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大于5000吨标准煤的;

(八)其他确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的。

第九条 (实施计划)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中旬前将本系统内当年度能源审计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能源审计计划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各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区域内当年度能源审计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能源审计计划报市机管局备案。

市机管局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开展情况及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报送的能源审计计划,每5年编制全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计划,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条 (实施方式)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或由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的选聘,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公共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并按照本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前置工作标准的相关要求完成审计报告。

鼓励具备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经验的企业承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鼓励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和能源审计服务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推动能源审计开展。

第十一条 (审计程序)

由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能源审计,应当在实施能源审计10个工作日前,组织召开能源审计项目启动会,明确项目例会制度、联络人制度和现场管理制度等内容,并对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人员进行能源审计知识培训。

委托服务机构实施能源审计的,公共机构应当在实施能源审计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提供建筑和用能设备基本信息,以及近两年节能目标完成、能源资源消费、能耗数据上报、行为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用能设备管理、可再生能源应用、能源计量系统应用、技术改造实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程序)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应当在能源审计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能源审计报告,报告中应当对能源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建议,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公共机构意见。

公共机构应当自接到能源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到公共机构书面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相应修改,按照审计结论填写《上海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情况确认表》,并将审计报告和《情况确认表》送达公共机构进行确认。

公共机构应在能源审计报告和《情况确认表》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送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应用落实)

公共机构应根据能源审计报告和《情况确认表》及时制订整改方案,推进绿色发展。在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制度体系、行为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节约方面的整改内容;涉及节能、节水等技术改造的,可在备案后两年内完成。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方式实施技术改造。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结果提交和应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机管局负责对全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计划完成情况、审计质量和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通报处理)

公共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抄送同级监察、审计等部门: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实施能源审计的;

(二)不配合能源审计工作,拒绝、拖延提供与能源审计有关资料或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的;

(三)未按照能源审计结果提交能源审计报告、《情况确认表》和整改方案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能源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的。

经通报后仍不整改的,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提交相关部门对该公共机构作出以下处理:

(一)组织实施节能工作专项监察;

(二)对节能政策落实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能源经费执行情况实施专项审计;

(三)文明城区、文明单位考评工作中相关指标不得分;

(四)当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中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标不得分。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将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列入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安全保密)

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能源审计的公共机构需与服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须为被审计公共机构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经费预算)

由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能源审计工作经费,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列入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由各公共机构自行组织实施的能源审计工作经费,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列入该公共机构的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实施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