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协调、推进本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工作规划、规章制度和定额标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本市公共机构开展能耗统计、能效对标、节能宣传培训、节能监察考核、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相关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工作。
(三)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市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推进节能技改和物业服务单位节能管理。
(四)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市级公共机构节能技改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办公建筑维修项目进行节能前置审核。
(五)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级机关能耗监管分平台建设运营管理,推进本市公共机构节能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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