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线下公开两种形式,同时还采用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渠道为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jgj.sh.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填写后提交。

具体网址为:http://www.jgj.sh.gov.cn/。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综合楼,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0003

3.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上海市机关事务行政服务中心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1388号一楼大厅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真实、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一事一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对应一个政府信息。

6.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7.依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第十七条,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不予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方面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3.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机关事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综合楼407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8:00;

联系电话:021-23113513;

电子邮箱:sjgjbgs@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112

相关附件: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