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管局项目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沪机管〔2015〕7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项目咨询服务机构选聘和委托服务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上海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具有国家和本市颁发的专业执业资质的,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证及专业咨询报告(意见书)的组织。包括:
(一)会计、审计机构;
(二)资产评估、拍卖、房地产估价机构;
(三)工程施工监理、造价监理、招标代理机构;
(四)法律咨询等服务机构;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局项目咨询服务机构选聘和委托服务行为,是指局通过比选采购方式建立各专业的项目咨询服务机构备选库,在实施具体项目时,按规定程序从备选库中选取并委托符合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第四条 项目咨询服务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的公司法人单位;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四)具有相关的执业资格、业务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第五条 局项目咨询服务机构备选库入库单位服务周期为3年,期满重新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建立备选库。对确定进入备选库的项目咨询服务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并在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hjgj.gov.cn)公告。
第六条 局项目咨询服务机构备选库适用项目范围:
(一)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非集中采购服务类项目;
(二)经市国家保密局审批确认的涉密项目。
第七条 局项目咨询服务机构备选库服务对象:
(一)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项目,必须提供项目咨询服务机构咨询报告的市级机关;
(二)局机关各部门;
(三)局属事业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
(四)局受托监管企业(自主选择)。
第八条 局机关部门具体项目选用局项目咨询服务机构备选库入库单位的方式:
(一)预算金额为5万元以下(不含)的服务项目,由项目负责部门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二)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下(不含)的服务项目,由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用一定方式确定;
(三)局涉密项目(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由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应备选库入库单位进行项目报价比选确定。
其他使用备选库的单位由各单位自主确定选取方式。
第九条 局项目咨询服务机构备选库入库单位应当按照比选采购时的报价和服务承诺,与局签订周期服务协议书,规范服务。实施具体项目委托时,应以周期服务协议书为框架,签订项目服务合同,确定服务期限、内容、费用等具体条款。
第十条 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局项目咨询服务机构备选库统一管理,对其收费规范、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实行动态跟踪,每年第一季度对备选库入库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建立项目咨询服务机构备选库的动态调整机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咨询服务机构退出备选库:
1.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选聘入库的基本条件的;
2.上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3.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等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其他认定为严重不符合要求的执业情形的,如未能按周期协议书履行保密义务、恶意串通、不诚实行为等。
(二)按照《局非集中采购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由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项目咨询服务机构备选库入库单位调整事项。
第十一条 服务周期内连续3年考核评价为优秀或在服务周期内为局提供咨询服务中做出特别贡献的入库单位(由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在下一周期比选采购建库时,由项目负责部门提出,经局采购领导工作小组审议同意,可以优先推荐入库。
第十二条 局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局项目咨询服务机构库比选采购、使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及其他党纪法规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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