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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机构绿色发展考核评价办法

2023年06月30日

上海市公共机构绿色发展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引导公共机构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工作方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公共机构绿色发展考核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考评原则)

本市公共机构绿色发展考核评价工作遵循“统一标准、分类指导、科学合理、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组织指导协调本市公共机构绿色发展考核评价工作。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相关监督部门、节能专业机构等组成考评组,考核评价市级公共机构和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推进绿色发展工作情况。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考核评价本级公共机构绿色发展工作情况。

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各自系统内的公共机构绿色发展考核评价工作

第五条 (考评内容)

公共机构绿色发展考评内容包括落实目标管理、完善制度机制、资源循环利用、强化能源资源利用、推行绿色办公、开展宣传教育、创新性措施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具体内容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市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确定。

第六条 (考评方式)

考核评价工作采用书面考核评价和现场考核评价两种方式。

书面考核评价是指被考核评价公共机构按照要求,通过上海市公共机构低碳管理系统填报数据、报送年度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方式。

现场考核评价是指被考核评价公共机构按照要求,接受考评组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形式的考核评价方式。

第七条 (考评程序)

每年4月底前,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确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评价内容。

市级公共机构应于次年2月底前,通过上海市公共机构低碳管理系统,自查核实系统自动抓取的上一年度数据或信息,对缺失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后确认提交。2月底后系统不再开放修订。

考评组将结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区级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点用能事业单位节约能源资源考核等,抽取部分市级公共机构和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对自报数据异常的公共机构,采取现场考核评价的方式,对其绿色发展自查上报内容进行核查。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结合本级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条款级公共机构绿色发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条 (考评等次)

公共机构绿色发展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法,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单位的年度考评结果通过上海市公共机构低碳管理系统反馈。

第九条 (结果应用)

考评组根据各单位考评结果,形成综合考评报告。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联席会议,经审议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将综合考评报告进行公示将考评结果抄送相关部门,作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区级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含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的参考依据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公共机构,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先进集体评选依据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本市各项示范创建等荣誉。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公共机构文明单位考评工作中相关指标不予得分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加大监督指导力度,或按规定对其实施能源审计。

第十条 (考评免除)

公共机构遇有机构调整、办公场所变动或实施重要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无法进行考评时,市级公共机构应当向考评组提出书面申请,区级公共机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免除考核评价,但其当年用能情况仍需按照规定上报。

第十一条 (考评配合)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考核评价工作,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举报监督)

公共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对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查实后的有关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依据。

第十三条 (结果复查)

公共机构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请复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相关公共机构。

第十四条 (附 则)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本办法自2023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630日。


相关文件:一图读懂《上海市公共机构绿色发展考核评价办法》